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濬隆
蕭妤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8,30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7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309元 蔡濬隆、蕭妤蓁 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148309元 蔡濬隆、蕭妤蓁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4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48309元 蔡濬隆、蕭妤蓁 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309元 蔡濬隆、蕭妤蓁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濬隆於民國107年起就讀亞東技術學院期間,邀
債務人蕭妤蓁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
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227,772元整。詎債務人蔡濬隆未依約履
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債務人蕭妤蓁
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48,309
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
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
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
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4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