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振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聖威即長紘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長紘工程行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
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
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
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長紘工程行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
人為相對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商行既為獨資商號,依
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
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
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
獨資商號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準此,此部分聲請於法
不合,本院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