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何太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請
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3款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僅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
請另補繳聲請費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