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
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
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契約涉
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簽定之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之
歸屬等約定向被告請求給付,然觀諸兩造簽定之上開協議書
,就前揭財產歸屬之履行,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故應回歸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以原就被原則,而本件被
告住所地為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