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89號
CTDV,113,司拍,89,2024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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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鄭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崇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送達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台端僅提出
對相對人高雄市○○區地○○○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未
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
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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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