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771號
併案債權人 林進欽
債 務 人 賴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法102條第1項前段明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 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且於辦理強制執行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8點前段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 項所為之通知,應於第一次揭示拍賣公告時為之。是於共有 物應有部分之第一次拍賣程序前,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補正 共有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戶籍謄本, 以供執行法院通知共有人,此為強制執行時所應遵守之程序 。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畢 查封登記在案。惟查,系爭不動產係債務人與他人所共有之 土地,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因執行法院須於第一次 拍賣期日前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債權人自應提出系爭不動產 之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共有人已歿者,併應提出渠等完整繼承系統表、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下合稱系爭文件),俾使執行法院得 合法通知共有人拍賣程序之進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 0月19日及113年4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系爭文 件,債權人分別於112年10月26日及113年4月11日收受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迄今仍未補正系爭文件,致本院 無法通知共有人以進行系爭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是債權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且經本院再定期 限命為該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 不能進行甚明,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關於系爭不動產強制 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字032771號 財產所有人:賴文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北興 1012 439.78 20分之1 備考 2 桃園市 平鎮區 關爺 8 6632.86 6千分之150 備考 3 桃園市 平鎮區 北興 951 2477.57 6萬分之8018 備考 4 桃園市 平鎮區 北興 950 564.18 20分之1 備考 5 桃園市 平鎮區 北興 1013 165.38 16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