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16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投標人 錢博顯
代 理 人 錢光亮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寶
興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0
時30分拍賣程序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參與本件定於113年5月 2日上午10時30分拍賣程序之投標,並以新臺幣(下同)7,3 10,000元出價第三標別如附表之標的(下稱系爭標的),因最 高標得標者潘建名於標單書寫有誤,將第3標別誤寫為第1標 別,爰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定人潘建名之拍定,並改由 第二高標之錢博顯得標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投標人所出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 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而法院認定投標是否有效時,應依投 標書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並依其投標能 否確保投標之秘密性及正確性,客觀認定之,倘投標書之記 載,足以確定其投標應買之不動產與拍賣之不動產具有同一 性者,且無其他無效事由時,其投標即應認為有效,司法院 107年6月12日修正發布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 參考要點」之第10點、司法院108年5月31日修正發布之「辦 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點(四)定之。三、經查,就系爭標的,經本院定期於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30 分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投標時間截止後,有潘建名、錢博 顯等7人參與投標,經本院開標後,潘建名所出之總價8,199 ,000元為最高價,雖其投標書上標別記載為1標,惟其所記 載之不動產標的,與本件所欲拍賣之系爭標的經核相符,揆 諸前揭說明,其投標書應足認其投標願買之不動產與系爭標 的確屬同一,復無其他無效事由,是其投標應為有效,故司 法事務官當場宣告潘建名以最高標得標,此有本件拍賣公告 (第一次拍賣)、聲明異議人及其他投標人之投標書、拍賣不 動產筆錄附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主張最高標得標者之投標
書應為無效,由第二高標投標人得標云云,顯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附表
標別: 3
111年司執字051621號 財產所有人:蔡寶興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琉球鄉 天台 466-9 270.89 全部 4,92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4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 -------------- 屏東縣○○鄉○○路0號 二層加強磚造 第一層: 92.97 第二層: 41.76 合計: 134.73 屋頂突出物2.60 全部 950,000元 備考 2 增建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 -------------- 無 屋側磚造蓋鐵皮增建: 30.80 合計: 30.8 全部 150,000元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