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駿銘即趙銘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76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
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252元,及自民國99年4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9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185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