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509號
SLDV,113,司促,5509,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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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36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
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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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