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472號
SLDV,113,司促,5472,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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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75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共計新臺幣39756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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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