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耕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6,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9871元 葉耕豪 自民國113年04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耕豪於民國111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4月29日止累計676,356元正未給付,其中649,871元為本
金;26,4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