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102號
SLDV,113,司促,5102,202405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馮榆洋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馮榆洋住於臺北市中正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