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宗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5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719元 林宗衛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633元 林宗衛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宗衛於民國112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6日止累計195,0
63元正未給付,其中184,719元為本金;9,051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宗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45,480元
正未給付,其中42,633元為消費款;1,647元為循環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