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7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3096元 廖柏凱 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柏凱於民國11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4月16日止累計528,775元正未給付,其中513,096元為本
金;15,27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