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17號
SLDV,113,司促,4717,202405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2,390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至逾
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鳳珠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
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