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519號
SLDV,113,司促,4519,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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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雋恒沈榮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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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