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 請狀。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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