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492號
SLDV,113,司促,4492,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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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
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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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