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典宏即王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416元,及自民國113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
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典宏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3
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7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
借款自民國113年1月1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
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51,416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
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
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