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52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沁璇(原名:蔡侑芬)
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律師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林桓玉
蕭振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紫彤律師
程立全律師
被 告 蘇聖凱
陳冠辰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冠豪律師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李熙華
余大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黃雅靖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鄭雅鎂
黃群傑
陳秉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以勤律師
被 告 林素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
被 告 蘇逸竹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劉芳琪
選任辯護人 王瑜玲律師
被 告 單之畾(原名:單禎荃)
鄭宜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明豪律師
被 告 李欣
選任辯護人 許喬茹律師
被 告 李晏綺
選任辯護人 楊善妍律師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莊珮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0年度偵字第23002號、111年度偵字第1258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李欣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
二、蔡沁璇、林桓玉、蕭振榮、蘇聖凱、陳冠辰、李熙華、余大 庸、黃雅靖、鄭雅鎂、黃群傑、陳秉塤、林素芬、蘇逸竹、 劉芳琪、單之畾、鄭宜昆、李晏綺及莊珮姍被訴部分均公訴 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二所示追加起訴書所載。二、免訴部分:
㈠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而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 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行為人如持續參加組織 活動或與組織保持聯絡,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 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 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實質上一罪,至行為終了時, 仍論為一罪。行為人為實施詐欺行為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 並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取得數 人之財產,僅應就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法院該案之首次加 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加重詐欺取財
犯行,則單獨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能再另與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以免重複評價。又想像競合犯之一 罪,如經實體判決確定,其想像競合之他罪,即使未曾審判 ,因原係裁判上之一罪,即屬同一案件,不能另行追訴,如 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行為人因參與同一詐欺 犯罪組織而先後犯詐欺取財數罪,如先繫屬之前案,法院僅 依檢察官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其既判力 固及於未經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檢察官如再於後案起訴 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依法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有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查被告李欣因參與同案被告陳俊維指揮之「宇宙維網路工作 室」,擔任直播主,共同以戀愛詐欺手法,向案外人徐紹銘 詐取金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 認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在案,此有該 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 110原訴52卷五第403-414頁)。是以,被告李欣本件被訴參 與「宇宙維網路工作室」此一犯罪組織部分,已為前案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為免訴判決。三、不受理部分:
㈠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固得就與本案具有①一人犯數罪 者、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 罪者。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 物各罪之相牽連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 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固有規定。惟追加起訴與本案合 併審判,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條第1款「 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 」,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並 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 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此有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可據。據此,刑事訴訟 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 「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於嗣後追加起 訴之犯罪,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並無礙於 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與 「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相牽連關係,而係與嗣後追 加起訴之犯罪具有相牽連關係者,其追加起訴即於法未合,
更不符訴訟經濟之目的,法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051號判 決意旨可參。
㈡追加起訴書雖以本件與業經起訴在前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 10號被告陳俊維等詐欺案件有數人犯數罪之關係,予以追加 起訴。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一案,檢察官起訴之犯 罪事實略以:被告陳俊維指揮匯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米瑞 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員即被告楊蕓菲、葉利亞 、李明穗、蔡秉綸、黃勝澔、翁于喬、馬于娟、陳妍綾、黎 芫丞、陳紹華及林哲豪等11人,共同以戀愛詐欺手法,向被 害人呂勝興、劉聖業、陳泓愷(原名:陳翰霖)、張家啟、 李軒、劉于辰、陳孟謙、莊紘興、黃慧量(原名:黃郁文)、 FONG YONG JIAN(中文名:方勇健)、陳盼佑、黃國翔、林 建佑、陳世雄及劉家豪等15人詐取金錢等節。而本件追加起 訴案件中,被告蔡沁璇(原名:蔡侑芬)、林桓玉、蕭振榮 、蘇聖凱、陳冠辰、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黃 群傑、陳秉塤、林素芬、蘇逸竹、劉芳琪、單之畾(原名: 單禎荃)、鄭宜昆、李欣、李晏綺及莊珮姍等19人(下合稱 被告蔡沁璇等19人)並非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一案之 被告,且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中之被害人(詳附件一之附表二 、附件二之附表),亦與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一案不 同,故其犯罪事實不同。揆諸上開意旨,本件追加案件(除 被告李欣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外)與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 號一案間難認有何「數人共犯數罪」之關係,彼此間欠缺聯 繫因素而非相牽連案件,自無從追加起訴。此部分追加起訴 之程序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㈢檢察官就被告蔡沁璇等19人所為追加起訴既不合法,業經諭 知不受理判決,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33154號、111年度偵字第8149號就被告蔡沁璇等19人移 送併辦部分,自亦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追加起訴、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002號
被 告 陳俊維
楊蕓菲
黃勝澔
葉利亞
陳紹華
蔡秉綸
李明穗
蔡侑芬
林桓玉
翁于喬
蕭振榮
蘇聖凱
陳冠辰
李熙華
余大庸
黃雅靖
鄭雅鎂
黃群傑
陳秉塤
林素芬
蘇逸竹
劉芳琪
單禎荃
鄭宜昆
黎芫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啟任律師
被 告 馬于娟
李欣
李晏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刑事庭樂股審理之110年度原訴第10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維(前涉嫌以匯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匯升公司〉、台灣 米瑞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米瑞可公司〉經營直播,並以 假交友方式詐騙男網友,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偵字第297 21號提起公訴)自民國108年10月起至109年11月止間,由父 親陳秉塤、母親林素芬擔任為金主,出資協助成立宇宙維網 路工作室(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登記負責人 為陳秉塤),由陳俊維擔任實際負責人;蘇逸竹為初樂(屬 於先鋒者媒體製作有限公司,下稱先鋒者公司)、玩世先生 (屬於星世紀網紅直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星世紀公司)與 豪爺郎娛樂城(屬於豪爺郎娛樂有限公司)等直播平台之執 行長,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分別為前揭直播平台之執行 長特助、助理及產品資通經理。詎渠等為下列犯行: ㈠陳俊維與蘇逸竹合作並共組詐騙集團,由蘇逸竹指揮劉芳琪 、單禎荃、鄭宜昆等負責提供直播平台、網路、話物系統商 服務暨轉帳水房角色,雙方並協議分潤予宇宙維網路工作室 業績之70~80%。先由直播平台提供網路聊天室(直播間)、 話務、後台加值等資通方面服務及相關電腦、網路等通訊設 備;劉芳琪、單禎荃則擔任轉帳水房之角色,以初樂、玩世 先生與豪爺郎等直播平台收受粉絲贊助禮物或點數,另提供 帳戶供男網友贊助(即Donate)匯款,每月並提供直播主底 薪10%作為報酬,並負責照顧直播主情緒,瞭解直播主與經 紀公司合作動態;鄭宜昆則負責初樂、玩世先生與豪爺郎等 直播平台後續網路維護、營運改善等業務。
㈡陳俊維除招募、吸收前泓騰公司(以剝皮酒店、佯裝直播主 小編等假交友詐騙方式詐騙為業務)及匯升公司、米瑞可公 司(前2家公司均經營「魔鏡直播」平台代理業務,多數人 員共通)招攬一樣曾經從事過網路直播產業經驗之蔡秉綸、 李明穗、林桓玉進入公司,另招攬楊蕓菲、黃勝澔、葉利亞 、陳紹華、翁于喬、蕭振榮、蔡侑芬、蘇聖凱、陳冠辰、李 熙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為宇宙維網路工作室員工, 擔任車手頭、機手頭、機手、面試官、會計、行政人員等職 ;另委請陳秉塤、林素芬負責員工勞健保加、退保,發放薪 資及財務調度等業務。
㈢陳俊維挑選出外型亮麗,具有直播潛力,值得培養業績之直 播主黎芫丞(直播藝名:愛黎)、馬于娟(直播藝名:白白
)、李欣、李晏綺、賴亭蓉(另為不起訴處分)等5人擔任 詐騙直播主(車手),並入駐前揭直播平台,負責在前線配合 詐騙集團指示與被害人見面、約會、視訊、簽立切結書等行 為。並以宇宙維網路工作室名義,每月開立發票向前揭直播 平台請款分潤。
㈣陳俊維為管理所有成員,並組建、管理直播主幕後工作人員 ,將「直播主小編」分為經理、組長、回客手、新客手等職 ,該該詐騙集團相關組織架構及分工如下:
1.經理:計有楊蕓菲、黃勝澔 (該2人並兼組長),協助陳俊 維管理員工。
2.組長:每名直播主由1-2組團隊經營,每組團隊設1-2名組 長,計有葉利亞、陳紹華、蔡秉綸、李明穗(前3人並兼 新、回客手,屬一條龍任務)、蔡侑芬等人。
3.回客手:由資深機手擔任回客手,或兼任新回客手,係主 要對男網友下詐騙話術角色。
4.新客手:由新進員工擔任新客手,負責以直播主名義在交 友軟體創立帳號發掘潛在被害人,俟該被害人配合於直播 平台小額Donate直播主後,再交由回客手續聊,回客手再 與直播主共同以男女感情交往為前提,俟被害人陷入感情 泥淖後,再假藉業績不足被迫參加性愛派對等名目詐騙被 害人大額Donate直播主。
5.行政、會計人員:翁于喬、林素芬。由翁于喬計算員工薪 資後,傳送員工薪資報表給陳俊維,再由陳俊維轉傳予林 素芬核算,由林素芬扣除員工勞健保、扣繳稅額後回傳予 陳俊維,再由陳俊維轉傳予所有員工確認無誤後,由林素 芬每月匯款薪資予員工。
6.員工:林桓玉、黃群傑、蔡秉綸、陳紹華、蔡侑芬、陳冠 辰、蘇聖凱、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蕭振榮、鄭雅鎂 、許雅玲等人。依陳俊維指揮之分工,加入工作群組。 陳俊維並規劃如附表一所示員工擔任各直播主之「小編」( 即「機手」),並區分為新客手及回客手,幫助直播主經營 其網路形象、回覆粉絲訊息,並與粉絲互動交流之幕後工作 人員,並以直播主名義在網路上開發潛在客戶,邀請至直播 平台與直播主線上互動(後期直播主毋須線上直播,僅需提 供照片至平台即可),並藉機詐騙男網友購買虛擬寶物贊助 直播主,實係以直播主小編假冒直播主身分,在交友網站上 隨機配對網友,假意與男網友交往後,以話術詐欺男網友, 使男網友陷於錯誤進而貢獻錢財贊助之詐騙手法。陳俊維並 不時在相關LINE群組暨成員間私人對話中,主動教導所屬員 工詐騙話術,詐騙男粉絲大額贊助直播主。
㈤陳俊維、蘇逸竹等即以直播部門為架構,發起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之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指揮楊蕓菲 、李明穗、蔡秉綸、葉利亞、黃勝澔、陳紹華、翁于喬、劉 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以下列方式從 事3人以上詐騙直播主粉絲及男網友之犯罪活動: 1.先由新客手於網路交友平台上,將黎芫丞、馬于娟、李欣 、李晏綺、賴亭蓉之身分及照片建立交友平台帳號,並由 陳俊維替每個直播主改編一套與現實生活不同之網路人物 背景設定資料,由平台隨機配對正在尋找交友之男性網友 ,陸續與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配對成功 後,開始交友聊天,交談甚歡便交換LINE或微信之帳號聊 天,讓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誤以為自己與黎 芫丞、馬于娟、李欣、李晏綺、賴亭蓉本人聊天,於聊天 過程中新客手小編會透露自己擔任直播主,在哪個直播平 台(MEME、UP、魔鏡),並傳送平台app連結,先希望附 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能小額贊助新臺幣(下同 )1,000元至3,000元左右之金額禮物。由於金額不大,附 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出於網路交友及贊助直播 主之意思,即應新客手小編之要求,下載直播平台app, 並加值1,000元至3,000元左右之金額,於直播中打賞給直 播主。
2.惟上開程序係在確認此網友是否能成為潛在詐騙對象,確 認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有進行小額贊助後, 「新客手」會以更換私人LINE帳號之說詞,將已上鉤之男 網友轉換到「回客手」小編經營之另一個直播主LINE帳號 ,交由「回客手」小編繼續與男網友聊天。此階段之聊天 內容開始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話術,以黎芫丞、馬于娟、李 欣、李晏綺、賴亭蓉之名義,對附表二所示之呂黃忠信等 78位訴說男女感情,要求男網友提供地址想寄禮物,由黎 芫丞等以直播主之名義手寫情書,搭配1條紅色手鍊,以 及1至2張手繪無期限按摩券寄送給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 78位男網友,小編並在LINE聊天中,以附表二所示之話術 與男網友確認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甚至稱要交換八字,報 告父母論及婚嫁等內容,使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 網友陷於錯誤,以為自己透過網路交友找到感情對象,與 直播主正在交往,成為情人關係。
3.待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陷於錯誤後,回客 手小編便會依照陳俊維所傳授或擬訂之「劇本」,開始以 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話術內容,向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
78位男網友求助,假意公司要求業績、違約金、違反禁愛 令、媽媽強迫嫁別人收了聘金、韓國外婆重病開刀等情況 ,表示自己缺乏業績,會被公司處罰(或如果達成業績, 公司會幫忙賠錢/給予醫藥費),若無法達成可能會被要 求去大陸陪飯局、去韓國拍寫真等不合理對待,以女朋友 的身分向男網友哭訴,希望男網友協助度過業績危機,還 會加碼自稱沒錢要去捐卵、藥物實驗等傷害身體之內容, 使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陷於錯誤,誤以為 自己是幫助女朋友或未婚妻之立場,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以刷卡或在附表二所示之直播平台加值帳戶內儲值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贊助給直播主。小編有時透過平台線上 客服給予帳戶,有時由小編扮演之直播主帳號直接給予帳 戶,再由直播平台之客服人員將金額轉換為平台虛擬點數 後,讓男網友自己或由直播平台的管理者打賞給直播主。 因此陳俊維及楊蕓菲等小編群所詐得之金額不會直接進入 直播主或直播主小編的私人帳戶,而是以此方式,衝高直 播主之平台業績,讓宇宙維網路工作室與直播平台公司間 之拆分帳提高,分得較多利潤,而楊蕓菲、黃勝澔等小編 群及直播主可從宇宙維網路工作室領得高額業績獎金。 4.幾次實行詐術後,若有男網友察覺有異,小編便會開始疏 遠,以生病、開刀,眼睛看不見等情況,欺騙男網友無法 聯繫。若回客手小編遲遲無法將業績繼續往前推進,陳俊 維即商請其母林素芬假冒直播主母親,配合錄製假媽媽內 容之語音檔案,交由小編傳送給男網友,以假媽媽角色出 面安撫男網友,繼續博取信任,並對期望感情有好結果之 男網友施加壓力,使上開收到假媽媽語音之男網友陷於錯 誤以為確實與直播主交往,依小編要求繼續贊助金錢。 5.陳俊雄為取信於男網友,於000年0月間,與李明穗共同基 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指使不知名之員工以 修圖軟體將李晏綺之國民身分證上姓名修改為「邱采妮」 ,並指使李明穗於同年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將前揭變 造後之李晏綺國民身分證正面圖檔上傳至LINE宇宙維群組 而行使之,供群組成員詐騙粉絲使用,足生損害於公眾。 6.除網路聊天方式外,便會由小編安排時間、地點,並將與 男網友聊天之內容告知黎芫丞、馬于娟、李欣及李晏綺等 直播主,讓直播主知道男網友之背景及聊天重點,曾進行 哪些話術以免穿幫,再由黎芫丞、馬于娟、李欣及李晏綺 出面與附表二所示之男網友見面,安撫男網友,使男網友 放下心防。粉絲見面會時,會由楊蕓菲、翁于喬、莊珮姍 、黃雅靖、鄭雅鎂陪同直播主到現場,確認現場情況,並
於適當時機將直播主帶走,結束粉絲見面會。黎芫丞、馬 于娟、李欣及李晏綺等人雖非實際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 信等78位男網友聊天之人,但在粉絲見面會前,均會收到 小編所告知之聊天內容重點,並知悉陳俊維及小編在網路 上假意營造渠等與男網友交往之感情關係,並了解小編使 用的話術劇本,卻仍配合陳俊維與楊蕓菲等小編群之要求 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見面,營造是自己 本人與男網友聊天、交往之形象,強化陳俊維等人詐術之 真實性。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黃忠信等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略)
二、所犯法條:
㈠被告陳俊維、蘇逸竹就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78人之行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及 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陳俊維、蘇逸竹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陳俊維、蘇 逸竹就如附表二所示78位告訴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楊蕓菲、黃勝澔、葉利亞、陳紹華、蔡秉綸、李明穗、 蔡侑芬、林桓玉、翁于喬、蕭振榮、蘇聖凱、陳冠辰、李熙 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黃群傑、陳秉塤、林素芬等 人工作期間均有加入各自組別、工作群組及團隊工作大群組 內,渠等均明知被告陳俊維係指示工作團隊以不實話術詐欺 男網友取得業績,組別間並無差異,渠等對於共同進行被告 陳俊維所指揮之犯罪行為具有共識,並互相討論、協助,製 作假對話紀錄,全體所取得之平台業績,轉換計算為薪水及 獎金後,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因此除對於其本身負責接觸之 粉絲應負擔罪責外,就其他被害人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是核被告楊蕓菲等19人就詐欺如附表二所示78人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 重詐欺取財罪,渠等對如附表二所示78位告訴人所為之犯行 ,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於上開期間聽從被告蘇逸
竹指揮,負責提供直播平台、網路、話物系統商服務暨轉帳 服務予宇宙維網路工作室,雙方並協議共同分享犯罪所得, 被告劉芳琪甚至還介紹被告李欣、李晏綺擔任直播主並額外 獲取報酬等情。是核被告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就詐 欺如附表二所示78位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渠等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黎芫丞就詐欺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41所示之人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 黎芫丞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 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 告黎芫丞就該41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 罪,請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馬于娟就如附表二編號42~49所示之人之行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又被告馬于 娟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 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對 該8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 併罰。
㈥被告李欣就如附表二編號50~67之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又被告李欣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李欣對此1 8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 罰。
㈦被告李晏綺就如附表二編號68~77所示之人之行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李晏綺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李晏 綺對此10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 予分論併罰。
㈧上列被告等間就上開加重詐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㈨上列被告等人自告訴人等處所詐得之犯罪所得共計1,601萬9,
300元,若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和解並實際返還者,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 額。
㈩又被告陳俊維、李明穗就行使變造之李晏綺國民身分證圖檔 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 變造準特種文書罪嫌。被告陳俊圍、李明穗2人間就前揭犯 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 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 俊維等人前因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等犯行,業 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9721號等案 件提起公訴之案件,現由貴院(樂股)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 0號審理中,為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有前上開起訴書 、被告陳俊維等人之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為期訴訟經濟,爰依法追加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