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75號
聲 請 人 顏金源
相 對 人 張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0年2月2日提示後,如附
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66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09年9月21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2日 CH0000000 2 109年10月21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2日 CH0000000 3 109年8月2日 30,000元 109年8月2日 110年2月2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