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41號
SLDV,113,司催,241,202404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李詩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四)請說明票據喪失經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