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聲 請 人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李詩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經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四)請說明票據喪失經過。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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