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247號
SLDV,113,司促,4247,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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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宋月嬌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月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死亡。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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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