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171號
SLDV,113,司促,417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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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淑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姬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8,85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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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