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淑卿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姬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133,929元,及自民國
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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