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82號
SLDV,113,司促,3882,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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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鳳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412元,及其中新臺幣201
,286元,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732元,及其中新臺幣197
,457元,自民國96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
1,5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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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