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92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