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782號
SLDV,113,司促,3782,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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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碧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2,4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758元 張碧娥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2 新臺幣414578元 張碧娥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五 003 新臺幣208086元 張碧娥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758元 張碧娥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14578元 張碧娥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08086元 張碧娥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月20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9,7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0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2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4,57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4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8,0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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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