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桃園市憲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宋朝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兆焜
許慧宜
許廷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7,193元,及自民國111
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