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27號
SLDV,113,司促,3127,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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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學亮
劉杰
一、債務人吳學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279元,及其中新臺
幣32,422元,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26元,及其中新臺幣7
,909元,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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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