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13年度,12號
IPCV,113,民聲,12,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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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泰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庭
代 理 人 黃煒迪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俐慧律師
蔡馥如律師
黃國益律師
魏鏮律師
相 對 人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培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科煌股份有限公司為為中華民國註冊 第I680803號「鐵磁性雜質分離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 專利)之專利權人,聲請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聲 請人發現第三人富磁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磁特公司)售 與相對人之「抽屜式磁格柵設備」(下稱系爭產品)有侵害系 爭專利之情形,遂於相對人請求聲請人針對系爭產品協助進 行磁力檢測時拍照,委請德律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作成 專利侵權報告,經比對結論為:系爭產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1、2應構成文義侵權。為免相對人將系爭產品歸還第三人富 磁特公司,系爭產品所在即不明,致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 之虞,或其他外力、他人改變系爭產品之現狀,致聲請人不 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屆時 聲請人行使專利權時,於證明系爭產品有侵害聲請人之專利 權,將遭遇重大困難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本件有證 據滅失之虞,亦有確認現狀之法律上利益,而有保全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㈠請求准許 聲請人就相對人向第三人富磁特公司採購之系爭產品現狀, 以拍照、攝影、測量或其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相對人不得 湮滅、藏匿。㈡請求准許聲請人就相對人向第三人富磁特公 司採購之系爭產品之運作、使用方式,以攝影或其他必要方 式予以保全。㈢請求相對人提出所持有向第三人富磁特公司 採購之系爭產品之進貨單、說明書、規格書、詢價單、採購 單、統一發票、設計圖等該產品相關文件資料、紙本及電磁 記錄,以影印、拍照、錄影、列印紙本、拷貝電磁記錄或其



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㈣請求准許聲請人就相對人向第三人 富磁特公司採購之系爭產品現狀,以攝影、照相方式,以磁 極卡測試其磁力分佈,並勘驗是否會顯示出網狀格的磁力線 。㈤請求准許聲請人就相對人向第三人富磁特公司採購之系 爭產品現狀,以攝影、照相方式,抽出磁性棒並測量磁極, 並勘驗磁性棒內部的結構佈置。㈥請求相對人將其向第三人 富磁特公司採購之系爭產品1件,交由法院保存。㈦聲請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包含:㈠、證據 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㈡、經他造同意;㈢、就確定事、物 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等三類,各該目的、要件及 保全方式皆不相同。除第二類係基於兩造合意而為證據保全 外,第一類旨在保全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的證據,以保全 訴訟法上之權利,第三類則重在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 、預防訴訟、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又所 謂證據滅失,即毀滅喪失之意,就勘驗言,如勘驗之標的物 即將毀滅或變更其現狀,若不及時行勘驗,將無從實施勘驗 程序或縱行勘驗,亦不能獲得其現狀之證據者均屬之(最高 法院82年度臺抗字第3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所謂證 據有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若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 使用之危險者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05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復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 提出可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予 以釋明,否則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釋明尚難認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 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專利之內容: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4項,其中第1、14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主要目的即是在提供一種鐵磁 性雜質分離裝置,其可使磁力線呈矩陣分佈,並且能有效 提高磁棒間之表面磁場強度。另一目的則是在提供一種鐵 磁性雜質分離裝置,其可產生矩陣型的磁力線分佈,用以 捕捉更微細的鐵磁性雜質。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範圍:
  ⑴請求項1:一種鐵磁性雜質分離裝置,包含有:至少一第一



磁性棒,該第一磁性棒包含有:一以順磁、反磁、反鐵磁 或不導磁之材質製成之第一外管體,該第一外管體具有一 中空容室,二封閉端以及一長軸;若干第一永久磁石係沿 該長軸佈置於該第一外管體之中容室內,其中二相鄰之各 該第一永久磁石係以同極彼此相對;以及若干以高導磁或 高飽和磁化量之材質製成之第一隔離片,係分別佈置二相 鄰之各該第一永久磁石之間;各該第一永久磁石在該第一 外管體長軸方向上之寬度係大於各該第一隔離片在該第一 外管體長軸方向上之寬度;至少一第二磁性棒,該第二磁 性棒包含有:一以順磁、反磁或反鐵磁金屬材質製成之第 二外管體,該第二外管體具有一中空容室,二封閉端以及 一長軸;若干第二永久磁石係沿該長軸佈置於該第二外管 體之中容室內,其中二相鄰之各該第二永久磁石係以同極 彼此相對;若干以高導磁或高飽和磁化量之材質製成之第 二隔離片,係分別佈置二相鄰之各該第二永久磁石之間; 各該第二永久磁石在該第二外管體長軸方向上之寬度係大 於各該第二隔離片在該第二外管體長軸方向上之寬度;以 及該第一磁性棒與該第二磁性棒係以其長軸彼此平行的方 式間隔併列,該第一磁性棒中之各該第一永久磁石與相鄰 之該第二磁性棒中之各該第二永久磁石係以不同極彼此相 對。
  ⑵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鐵磁性雜質分離裝置,其中更 含有一第一架體以及一第二架體,該第一磁性棒與該第二 磁性棒之一端係固接於該第一架體,各該第一磁性棒與各 該第二磁性棒之另一端係固接於該第二架體。
  ⒊系爭產品之照片(聲證5、6):
  ⑴系爭產品實體照片:
   
  ⑵系爭產品以磁力線分布影像圖: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2與系爭產品比對結果:  ⑴依據聲證5、6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稱「一種鐵磁性雜質分離裝置,包含有:至少一第一磁 性棒,該第一磁性棒包含有:一以順磁、反磁、反鐵磁或 不導磁之材質製成之第一外管體,該第一外管體具有一中 空容室,二封閉端以及一長軸;」、「至少一第二磁性棒 ,該第二磁性棒包含有:一以順磁、反磁或反鐵磁金屬材 質製成之第二外管體,該第二外管體具有一中空容室,二 封閉端以及一長軸;」之技術特徵文義相同外,其餘聲請



人皆未釋明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對應之結構,故未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其餘要件之文義所讀取
  ⑵聲證6第10頁(本院卷第42頁)之系爭專利圖式第5圖之磁力 線分佈影像圖(左圖)與系爭產品之磁力線分佈影像圖(右 圖),可以明顯看出系爭專利圖式第5圖之磁力線分佈影像 圖除了矩陣型分佈外,與矩形中央有淡綠色的直線,而系 爭產品之磁力線分佈影像圖並無淡綠色直線,可知兩者的 磁力線分佈影像圖明顯不同,是以難謂系爭產品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
    
  ⑶另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少包括至 少一第一磁性棒、一以順磁、反磁、反鐵磁或不導磁之材 質製成之第一外管體、一中空容室、二封閉端、一長軸、 若干第一永久磁石、若干以高導磁或高飽和磁化量之材質 製成之第一隔離片、至少一第二磁性棒、一以順磁、反磁 或反鐵磁金屬材質製成之第二外管體、若干第二永久磁石 等構件。惟聲請人並未釋明系爭產品具有若干第一永久磁 石、若干以高導磁或高飽和磁化量之材質製成之第一隔離 片、若干第二永久磁石等構件,依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系爭產品既未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則系爭產品自然未落入直 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請求項2之權利範圍。是以, 依聲請人提出之釋明,難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2之均等範圍。
  ⑷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4所請標的為一種鐵磁性雜質分離裝 置,裝置屬於物之範疇,聲請人聲請保全系爭產品之運作 、使用方式屬於方法之範疇,兩者顯不相當,故無保全系 爭產品之運作、使用方式必要性。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 4皆無「磁力」之技術特徵,故無論系爭產品之磁力如何 分佈,皆與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無涉,是以無保全 系爭產品磁力分佈之必要性。
 ㈡聲請人亦未釋明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本件聲請人以系爭產品現為相對人占有使用,為免相對人將 系爭產品歸還富磁特公司,而有滅失之虞或礙難使用之虞為 據,聲請本件證據保全云云,然系爭產品係相對人向富磁特 公司購買,已為相對人之所有物,並非相對人向富磁特公司 借用,難認相對人有何理由會無端將其所購買之物返還出賣 人。聲請人雖以其認第三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塑公司)向第三人明智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明智公司) 購買自動化除鐵器涉及侵害聲請人之專利權,而請臺塑公司



配合就該產品進行鑑定,卻因臺塑公司不想涉入紛爭,而通 知明智公司撤銷採購案,並將該產品拖出廠區,而無法進行 鑑定,而以此主張本件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云云。然上開 事件之相關公司、產品均與本案之公司、產品不同,取得產 品之情況亦不相同,無法據比附援引於本案。因此,聲請人 憑空臆測相對人將系爭產品返還富磁特公司,尚難認聲請人 就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要件已盡釋明之責。聲請人另以系 爭產品之進貨單、說明書、規格書、詢價單、採購單、統一 發票、設計圖等該產品相關文件資料、紙本及電磁記錄涉及 將來聲請人像富磁特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認定,而認有保全 之必要云云。然聲請人就此部分完全未釋明該部分證據有何 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判斷。  ㈢本件亦無確定事、物現狀之法律之上利益:  任何人均可向富磁特公司客製化訂購系爭產品,有富磁特公 司官網資料可參(本院卷第85至90、99至110頁),相對人 亦確實向富磁特公司購買系爭產品,且依前開富磁特公司官 網資料可知系爭產品目前仍接受訂製,是系爭產品並非不能 從市場上取得,已難認聲請人就其所主張相對人販售之系爭 產品成品,尚有何保全證據以確認其現狀之法律上利益及必 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釋明尚難使本院認定系爭產品有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1、2專利權範圍之情,亦未釋明系爭產品有滅 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及有聲請保全證據之急迫性,更無確定事 、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第5項所定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前開資格者,應另附具各該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上開規定(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附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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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磁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智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