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周子涵
沈詩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戴良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