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蕭玉眞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0號
(送達處所:屏東市○○路○○○000號信箱)
代 理 人 許飛陽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查債務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各6分之1之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 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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