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609號
SLDV,113,司票,5609,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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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60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長江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謝長江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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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