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辜振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孟珊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