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玉堂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松潮即呂妙祥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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