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05號
SLDV,113,司促,2605,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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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耀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11元,及其中新臺幣1,723
元,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41元,及其中新臺幣2,641
元,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51元,及其中新臺幣3,15
1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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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