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簡瑞雲
江慶榮
一、債務人江簡瑞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61,404元,及其
中新臺幣6,668,103元,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江簡瑞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江慶榮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江簡瑞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00,064元,及其
中新臺幣2,774,147元,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江簡瑞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江慶榮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江簡瑞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3,084元,及其中
新臺幣856,505元,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江簡瑞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江慶榮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江簡瑞雲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