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70號
SLDV,113,司促,1770,202403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2,10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429元 杜勝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0000元 杜勝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10000元 杜勝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00000元 杜勝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10000元 杜勝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勝文於民國11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311,815元正未給付,其中296,429元為本
金;14,09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杜勝文於民國112年10月06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6日起至
民國119年10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208,389元正未給付,
其中200,000元為本金;7,09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杜勝文
民國112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
2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14
,971元正未給付,其中110,000元為本金;3,67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杜勝文於民國112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312,058元正未給付,其中300,000元為本
金;10,76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杜勝文於民國112年10月13
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
民國119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14,870元正未給付,
其中110,000元為本金;3,588元為利息;1,282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