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99號
SLDV,113,司促,999,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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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曾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05,47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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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