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04號
SLDV,113,司促,904,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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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佐盛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葉佐盛住於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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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