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38號
SLDV,113,司促,838,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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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牙璽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菊陳渝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4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影本,所載
到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17日,尚未屆至,自不得以該本票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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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