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立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福來許生活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請債權人確認請求給付之當事人是
否包含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阮婷憶,或有無得請求債務人分擔
全部連帶債務義務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通知
提出,債權人於113年1月1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