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80號
SLDV,113,司促,1880,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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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嘉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0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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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