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06號
SLDV,113,司促,1506,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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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哲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5,712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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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