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42號
SLDV,113,司促,1442,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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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沛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獻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177元,及其中新臺幣48,8
60元,自民國93年9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696元,及其中新臺幣44,9
43元,自民國93年10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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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