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22號
SLDV,113,司促,1422,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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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聖文

王志郎
余采真

一、債務人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98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984元 王志郎王聖文余采真 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六五 001 新臺幣200,984元 王志郎王聖文余采真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984元 王志郎王聖文余采真 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聖文(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前就讀東
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王志郎余采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 409,80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王聖文 自民國112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00,98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志郎余采真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
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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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