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凌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5,6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016元 蘇凌惠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3379元 蘇凌惠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20859元 蘇凌惠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凌惠於民國111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05日止累計185,789元正未給付,其中177,016元為本
金;8,38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蘇凌惠於民國110年11月04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
117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88,213元正未給付,其中8
3,379元為本金;4,458元為利息;3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蘇凌惠於民國110
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
29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231,666元
正未給付,其中220,859元為本金;10,107元為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