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61號
SLDV,113,司促,1061,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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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倪銘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337元,及自民國94年8月
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即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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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