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0187號
SLDV,112,司票,30187,2024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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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187號
抗 告 人 陳建良


林英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月容鄒福華間112年度司票字第30187號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未繳納
,駁回其抗告。
二、因抗告狀狀尾漏未簽章,請抗告人林英琪補正已簽章之狀尾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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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