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停字第8號
聲 請 人 詹家誠
相 對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代 表 人 王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 ,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 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26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 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行政 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佐。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 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